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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式非自动衡器型式评价抗干扰性能测试


时间:2015-09-08 13:51:13 作者:qicheheng

     1引言电子式非自动衡器属于精密的电子测量仪器,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各种电磁干扰的影响。因此,JJG555—1996}自动秤通用检定规(以下简称“检定规程”)规定电子式非自动衡器除满足普通非自动衡器试验要求外,还需要进行抗干扰性能的附加测试。

    2检定规程中干扰性能测试部分的局限性
    2.1测试项目不全面,不能全面评价非自动衡器的干扰性能。检定规程在l2I3节中描述了干扰性能测试,仅包含了短时电源电压降低、脉冲串、静电放电、抗电磁辐射四项试验。而GB/T23111-2008乍自动衡器》(以下简称“国标”)中附录B电子衡器的附加测试中规定了抗干扰性能测试项目包含了交流供电电源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浪涌(冲击)、静电放电、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射频场传导抗扰度。此外,还规定了由公路车辆提供供电电源衡器的特殊EMC要求,对于12V和24V系统,分别要进行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干扰和除电源线外其他线路受容性和感性耦合瞬态传导干扰。相比之下,国标的抗干扰性能测试覆盖面更广,考察更全面。
    2.2测试项目名称表述不妥,试验方法引用的基础标准已经作废。·检定规程中的四个试验项目名称与现行国际和国家标准表述不一致。与短时电源电压降低、脉冲串及抗电磁辐射三个项目名称对应的国标名称分别是交流供电电源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相比,国标测试项目名称意思明确、表述规范。此外,在检定规程123节各测试项目中,其测试仪器、测试装置和测试程序所引用的基础标准IEC801早已被IEC61000—4—4所取代。现行的IEC61000—4—4标准与IEC801标准相比,在测试仪器的波形参数、测试方法、试验布置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因此参照作废的标准内容进行试验显然不能满足抗干扰性能的评估要求。
    2.3试验内容和试验等级不同对比检定规程和国标对应的测试项目,不难发现检定规程中的试验内容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对于短时电源电压降低试验,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测试严酷程度为:降低0%U(U为衡器正常工作电压),持续时间0.5周期;降低50%U,持续时间为1周期。而标准中规定的测试严酷程度等级为:跌落O%Un持续时间0.5周期;跌落O%U,持续时间1周期;跌落40%U,持续时间10周期;跌落70%Un持续时间25周期;跌落80%U,持续时问250周期;中断0%U,持续时间250周期。相比之下,标准规定的试验等级更严酷,更能综合评价电子衡器的抗干扰性能。对于抗电磁场辐射项目,检定规程规定的严酷程度等级为2级,试验频率为26MHz~1000MHz,试验场强为3V/m。而国标规定的试验严酷程度等级为3级,试验频率范围为80MHz~2000MHz,试验场强为10V/m。检定规程中的试验频率低至26MHz,是已作废标准IEC801—3中规定的试验频率,从国际标准IEC61000—4—3和当前电磁环境来考虑,国标规定的试验频率范围80MHz一2000MHz更合理。同时,笔者调研发现,目前大多数实验室均是按照国际标准IEC61000—4—3的配置要求来配置测试系统和测试场地的,对于26MHz~80MHz频段范围的辐射抗扰度无法测试。对于试验场强的选择,笔者曾做过试验,手机在工作时可以达到接近10V/m的场强。因此,选择国标的试验场强和试验频率更为合理。
    2.4性能符合性判据容易引起争议检定规程和国标对于抗干扰性能试验过程中允许的最大允许变化量均是:在有干扰和无干扰情况下测试,示值变化应不大于e,或衡器应检测到显著增差并对其作出反应。此处“显著增差”的定义是:大于e的增差,但是标准和规程均增加了如下叙述:以下情况不认为是显著增差,即便他们超过e:——在衡器内部同时发生的,且由相互独立的诸个原因引起的增差;——无法进行任何测量的增差;——其严重程度足以引起关注测量结果人员注意的增差;——由于示值瞬间变化而引起的暂时性增差,且无法作为测量结果解释、存储或传输。笔者在日常检测工作中发现,大量的电子式非自动衡器在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和传导抗扰度试验过程中均出现示值变化大于e的情况。经过调研不同的检测机构发现,有两种极端的判别情况,第一种是只要衡器不现功能毁坏的情况均判“合格”;第二种是只要示值变化超过e均判“不合格”。如此看来,两种性能判据方式都不合适,第一种判别方式太松,基本上所有的电子式衡器都能满足该要求,缺乏区分性;而第二种判别方式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判别方式又太严格,会大大增加厂家产品生产成本。值得一提的是,曾经有衡器生产厂家和某检测机构就该项性能符合性判据还打过官司。因此,笔者建议检定规程和标准制定委员会应该对该性能判据吏明确,尽量减少标准执行过程中的争议。3结语及建议电子式非自动衡器属于贸易结算类计量器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保证其产品质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检定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建议制定委员会尽快修订检定规程,使其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目前电子式非自动衡器的型式评价丁作中的抗干扰性能测试建议参照国标执行,直至新检定规程修订完成。此外,针对检定规程和国标性能判据有争议的问题,笔者建议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统一要求厂家在产品中增加带报警信号的指示灯或声音报警装置,当在干扰试验过程中出现示值变化大于e时,报警装置能自动开启提示,则认为衡器检测到了显著增差并作出了反应,可判该衡器合格;如果衡器报警装置未开启,则判断该衡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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