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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要求


时间:2014-11-24 09:41:04 作者:qicheheng

    规程5.5规定: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颁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包装商品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等于零。随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标志的推广,定量包装商品的合格率在大中型企业中逐年上升,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也暴露出一些与检定规程等不相适应的部分。如对某企业定量包装秤检定数据如表1所示。这样企业的产品抽检时由于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偏差小于零,明显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判断为不合格,处以行政处罚,可是定量包装秤经检定合格并处于检定有效期内,却包装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让企业有点无所适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定量包装商品允许负偏差为7,平均值误差必须大于或等于零,这是对定量包装商品的最低要求,而标准要求平均值允许误差范围为251+0.257,我们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在进行定量包装时把预设值略大于净含量。预设值大小可根据物料价值和装料衡器的准确度而定,这样就保证了平均值误差大于或等于零。对于乂口)级的装料衡器,其平均值允许误差为21,他的误差远远大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即包装出来属于不合格品,只能用于非贸易结箅和管理办法中规定适用范围之外的包装物品。也就是说乂^)级的装料衡器是定量包装商品的最低级别。110564-2002《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检定规程采用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国际建议,鉴于我国已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国内的技术性规定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笔者建议对徒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适时的修改,使之与其他技术性法规相吻合,兼顾企业与消费者,保证客观公平,体现法规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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