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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24 13:47:43 作者:qicheheng
去年12月初,被告人许某将通过互联网购得的“地磅干扰器”秘密安装在某粮食收购点地磅上。同年12月10日至25日期间,许某先后多次向粮食收购点出售水稻共38车,其通过操控事先安装在该收购点地磅上的“地磅干扰器”,增加水稻重量共110125.63公斤。[析案]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从犯罪手段来看,许某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即得财物。本案被告人通过操纵地磅干扰器,在粮食称重过程中虚高粮食重量,被害人基于地磅上的称重显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处分增重部分的粮食,许某最终得到这部分粮食,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许某这一系列行为虽然都是秘密进行的,但是其手段并不是秘密窃取,被害人不但知晓被告人的这一正常的出售粮食的行为,而且还因为被告人许某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积极参与其中。从交付财物的行为来看,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这种有瑕疵的意志是由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产生。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使用干扰器,在称重的时候遥控干扰器增加显示器上的重量,受害人本应该支付相应的水稻对价,但是由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使受害人多支付了增加部分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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